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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八种加重情形有哪些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以下则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八类主要加重情形:
(1)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者;
(2)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5)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6)未取得驾驶证就擅自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7)明知所驾车辆为无牌照或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驾驶的行为;以及(8)在高速公路上违法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者;
(2)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5)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但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6)未取得驾驶证就擅自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7)明知所驾车辆为无牌照或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仍继续驾驶的行为;以及(8)在高速公路上违法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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