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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规定家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民法典》针对家暴作出了如下规定:其一,明确严禁家庭暴力。
所谓家暴,是指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手段,实施的对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在婚姻关系层面,倘若一方实施家暴,另一方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后仍无效的,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同时,实施家暴属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这对在家暴发生前或发生时保护受害者起到了重要作用。
所谓家暴,是指家庭成员间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手段,实施的对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在婚姻关系层面,倘若一方实施家暴,另一方能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后仍无效的,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同时,实施家暴属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这对在家暴发生前或发生时保护受害者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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