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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给子女算不算财产转移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财产是否可以通过转赠形式交给子女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这一议题,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基于赠与或者合法的财产规划来进行财产的转赠,这样的行为才不会被视为恶意的财产转移。
然而,如果存在着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等不良动机,并且在明知道此举可能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此类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为是财产转移。
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转移财产的主观意图以及其所采取的客观行动是否合法且公正。
举例来说,如果是在债务产生之前已经完成的合理赠与,那么通常情况下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如果在承担债务期间,无偿或者以极低价格将财产转送给子女,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的财产转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撤销有关的转赠行为。
一般来说,只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基于赠与或者合法的财产规划来进行财产的转赠,这样的行为才不会被视为恶意的财产转移。
然而,如果存在着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责任等不良动机,并且在明知道此举可能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此类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认为是财产转移。
因此,判断的关键在于转移财产的主观意图以及其所采取的客观行动是否合法且公正。
举例来说,如果是在债务产生之前已经完成的合理赠与,那么通常情况下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如果在承担债务期间,无偿或者以极低价格将财产转送给子女,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恶意的财产转移。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提出请求,要求撤销有关的转赠行为。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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