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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夫妻共同房产共有人不同意能执行吗

2024-08-29 13:37:20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通常而言,倘若在夫妻共同所有之房屋中,被执行人为房产所有权人,即便有其他共同所有权人持反对意见,此类事件仍有可能进入执行为止阶段。然而,在此过程当中,必须确保共同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若涉案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则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须先行完成析产工作以明确属于被执行人的那部分产权份额。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产权份额达成共识,法院则将依据实情做出公正裁决。然而,若有共同所有权人能举证说明强制执行该房产将会严重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他们无其他居所可供居住,而该房产对其基本生活构成必要支撑,则法院在职权范围内可以暂时搁置执行。但是,这需要共同所有权人提供充足的证据来佐证其观点。总的来说,执行与否需要结合多个因素进行全面而审慎的分析和权衡。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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