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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离婚是否可以立即办理

2024-07-26 15:33:42 来源:华律网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离婚不能仅凭夫妻两人的意愿便即刻完成法定的离婚手续。
经由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离婚共识,需要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亲临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
现行的离婚登记程序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是申请阶段。
夫妇双方需携带包括《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在内的相关文件,以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规定的专区进行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的相应步骤;
其次,由婚姻登记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一旦认定有关文件达到离婚标准,将发放给你们一份《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接下来便是为期长达30天的离婚冷静期;
若在此期间内,任意一方不同意离婚观点的话,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的第31天,双方必须再次来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先前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在内的原件和复印件,以申请领取正式的离婚证书。
如果未能于该日期前进行申请,则被视作撤回了之前关于离婚的登记申请。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各项材料再次进行严格核查后,如无不妥之处,则由负责此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操作,颁发象征着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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