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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离婚后如何分配房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若房屋为结婚前由一方全额购买且在结婚前已完成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此房产将被视为购买方的私人财物,在面临离婚事宜的时候,并不会被纳入到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2、若是房屋系在婚姻缔结之后才获得所有权证书,则必须要考虑两种特有状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购买者在婚前已支付完毕所有购房价款,然而产权证书却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此类房屋理应被视作购买者的私人财产;
反之,如果财产权在结婚后才得以行使,那么房屋就应该归为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比较复杂的第二种状况,那就是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购买者已使用按揭方式付款,即使产权证书是在结婚之后才被正式颁发的,这类情况也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的混合财产;
然而在这种特殊情境下,关于在婚前已经支付大部分价款,产权证书在婚后获得,而婚后仅支付极少部分价款的情况,其后果究竟应当怎样归属,尚未有定论;
物权所有权的确切归属,还需要参照具体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来进行严谨分析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若是房屋系在婚姻缔结之后才获得所有权证书,则必须要考虑两种特有状况: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购买者在婚前已支付完毕所有购房价款,然而产权证书却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此类房屋理应被视作购买者的私人财产;
反之,如果财产权在结婚后才得以行使,那么房屋就应该归为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比较复杂的第二种状况,那就是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购买者已使用按揭方式付款,即使产权证书是在结婚之后才被正式颁发的,这类情况也应该被认定为是夫妻的混合财产;
然而在这种特殊情境下,关于在婚前已经支付大部分价款,产权证书在婚后获得,而婚后仅支付极少部分价款的情况,其后果究竟应当怎样归属,尚未有定论;
物权所有权的确切归属,还需要参照具体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来进行严谨分析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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