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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涉及婚外情的财产赠与问题

2024-07-26 15:31:17 来源:华律网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对于已婚人士向第三方赠予财物,倘若其赠与行为发生之后反悔并提出返还请求,抑或是第三方出于依赖索取相应赠与履行义务,我们无法对此予以支持。
(2)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若其所作的赠与行为侵犯到了共享共同财产权益,进而提起返还款项诉讼主张,原则上此类诉讼要求应得到支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配偶者与他\她人保持不正当甚至达到同居关系,这些均被法律明令禁止,这种关系不仅是违反道德规范,更是触犯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夫妻之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类型,其实质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依据共同所有的普遍原则,在婚姻关系仍然维持之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理应作为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存在,二人对整个共同财产并不区分具体份额进行共同所有;
因此,基于这一普遍原则,若有配偶者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同居伴侣,无疑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发起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在此基础上,如果法院确认这一赠与行为无效,那么该赠与行为将被视为完全无效,而并非部分无效,所赠之物需原封不动地归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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