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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可以协商不分抚养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在充分考虑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夫妇可以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分别抚养孩子的协议,对此类抚养方式,法院通常会给予批准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轮流抚养的情形实际上并非完全剥夺一方亲权,而是通过共生权的形式实现子女与父母间的正常接触和照顾。
实施轮流抚养时需满足以下三大基本条件:
首先,抚养权的决定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其次,必须确保子女获得最大利益的保障。
若有任何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吸毒等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又或夫妻双方长期异地生活,那么这种轮流抚养的方式将难以实现;
最后,还须取得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如若双方中有一方对于轮流抚养的方式表示反对或另一方提出这样的请求,而法院判处轮流抚养则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轮流抚养的情形实际上并非完全剥夺一方亲权,而是通过共生权的形式实现子女与父母间的正常接触和照顾。
实施轮流抚养时需满足以下三大基本条件:
首先,抚养权的决定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其次,必须确保子女获得最大利益的保障。
若有任何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吸毒等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又或夫妻双方长期异地生活,那么这种轮流抚养的方式将难以实现;
最后,还须取得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如若双方中有一方对于轮流抚养的方式表示反对或另一方提出这样的请求,而法院判处轮流抚养则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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