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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方式有哪些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当有关孩子监护权的争议趋于激烈,未能以平等、合意且互惠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在此基础上,若男方主张获得抚养孩子的权利,其需要证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尽管孩子年龄尚处低于满二周岁之际,但是母本人已经患上了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使得孩子无法继续和她共同生活下去,这成为男方争取抚养权的积极因素之一;
(2)如果母亲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却未尽到在法律范围内应负的抚养责任,那么这时候的女方便失去了监护权的优势;
(3)即便孩子低于满二周岁,但是因为特殊情况,比如母亲工作繁忙等不可抗力原因,孩子确实无法跟随母亲共同生活,那么男方便有可能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4)倘若男方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生理原因导致丧失了生育能力,但这并不影响他获取孩子的监护权;
(5)倘若孩子长期陪伴在男方身边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将无疑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也是男方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砝码之一;
(6)男方并未犯下任何严重错误或行为,纯粹是为家庭付出更多努力,而另外一方并不打算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男方的获胜几率也会相应增大;
(7)在实际场景中,父母双方所拥有的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差无几,然而一方拥有多个孩子,而另一方只有少数几个孩子,这时拥有众多孩子的一方很容易被视为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人;
(8)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并且强烈希望得到父亲的照顾和爱护,那么孩子父亲将能够更为充分地证明自己在孩子的教育和未来成长方面有着坚实的保障和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此基础上,若男方主张获得抚养孩子的权利,其需要证明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尽管孩子年龄尚处低于满二周岁之际,但是母本人已经患上了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病症,使得孩子无法继续和她共同生活下去,这成为男方争取抚养权的积极因素之一;
(2)如果母亲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却未尽到在法律范围内应负的抚养责任,那么这时候的女方便失去了监护权的优势;
(3)即便孩子低于满二周岁,但是因为特殊情况,比如母亲工作繁忙等不可抗力原因,孩子确实无法跟随母亲共同生活,那么男方便有可能取得孩子的监护权;
(4)倘若男方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生理原因导致丧失了生育能力,但这并不影响他获取孩子的监护权;
(5)倘若孩子长期陪伴在男方身边生活,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将无疑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也是男方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砝码之一;
(6)男方并未犯下任何严重错误或行为,纯粹是为家庭付出更多努力,而另外一方并不打算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这种情况下,男方的获胜几率也会相应增大;
(7)在实际场景中,父母双方所拥有的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差无几,然而一方拥有多个孩子,而另一方只有少数几个孩子,这时拥有众多孩子的一方很容易被视为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人;
(8)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并且强烈希望得到父亲的照顾和爱护,那么孩子父亲将能够更为充分地证明自己在孩子的教育和未来成长方面有着坚实的保障和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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