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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能否超越地域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需遵守地域管辖原则。关于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以及解散等事宜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的司法机关行使管辖权。因此,此类案件应在公司居所地进行审理。同时,司法部门有权根据公司需求,要求股东提供必要的担保。【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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