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品房欺诈的四个要件有什么
构成商品房欺诈通常有以下四个要件。其一,开发商存在欺诈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购房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仍积极为之。其二,有欺诈行为,如虚假宣传房屋的规划、配套设施等重要信息,误导购房者。其三,购房者基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意思表示。其四,购房者的错误认识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开发商的欺诈才使购房者产生错误并作出相应行为。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认定构成商品房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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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本文来源:华律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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