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占用农民土地罪的构成情况是怎样的

非法批准占用农民土地罪的构成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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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未设立非法批准占用农民土地罪这一罪名,但对于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农民土地者,可能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该罪构成要素如下:首先,其所侵袭的客体主要涉及国家土地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等各机关的正常运行及相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犯罪行为人需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或占用土地。此处的“非法批准”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征用、占用申请予以批准。再次,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人群,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立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各级政府主管人员,以及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最后,从主观角度看,本罪必须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仍有意为之。此外,犯罪动机应为徇私。犯此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给国家或集体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