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即建筑商对建设项目出售或拍卖所得款项拥有优先取偿利益,这与普通债权人享有不同权益。这种权利源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须双方协议确认。只要满足设立条件,即可自然而然地产生权益。以下是构成这项权益的要素:⑴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尾款;⑵仅限于由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工程价款;⑶优先权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商负责施工的建设工程;⑷优先权的对象不能涉及“不宜出售或拍卖”的建设工程;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进行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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