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拥有者或第三方有权进行抵押:(1)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之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与产品;(5)在建中的建筑工程、船只、飞机;(6)交通运输工具;以及(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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