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无法如期交付房产,可以适当延期处理,然而需确保在合乎法规、道德以及行业规范的范围内履行相应义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卖家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将房屋交付给买家,在经过合理的催告程序之后,仍然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作为买方的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项买卖合同。因此,对于开发商而言,其延迟交付房屋的合理期限仅有三个月,超过此期限仍未交付的,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解除合同之后,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