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原则上属于实践性质的合意,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才正式产生效力。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高于或低于双方协议约定的数额,都应当被理解为对定金合同内容的变更。若接受定金一方对于这一变更事项持异议,且明确表示不愿接收该部分定金,那么定金合同在此时便无法发生生效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