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哪些

集体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哪些

[!--xxdz--]

[!--time--] [!--renshu--]人 元/人

已结束

集体土地包括如下几类:(1)土改时期已授予农民所有权的原铁路用地,及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地的土地。(2)未经征地的公路两侧防护用地以及其余公路用地。(3)国有电力通信杆塔所占地块(无征用手续)。(4)河道堤防内外的土地与护堤地(国家尚未征收)。(5)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未经征地的土地。(6)乡(镇)或村自行建设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7)乡(镇)或村属企事业单位所占土地。(8)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9)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所用土地。【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