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集资房建设存在以下法律隐患:首先是产权无保障;其次,资金和工程期限的不可控性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再次,建设质量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最后,集资房往往无法形成大规模开发。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需遵循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以特定价格面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进行销售。其供应过程需经过申请、审核、公示及轮候环节。市、县人民政府需制定并公开相关申请、审核、公示及轮候细则。【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法律论坛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技术:中国法律论坛网 京ICP备2024065248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5407号
本站郑重声明:中国法律论坛网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图片文章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