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层楼道内电动车存放问题,消防救援机构有权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具体包括:(1) 对经营性主体或个人施以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2) 对非经营性主体或个人施以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对于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或给电动车充电且拒不改正者,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经营性主体或个人处以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对非经营性主体或个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金。【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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