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金乃招采方在中标后向获胜供应商索要的合理费用,依据法规总额不得超出合同额的10%。如超标,行政监管机构有权责令供应商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应按规退回。倘若双方已商定履约金且中标方拒付,则视为违约,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亦不予退还。【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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