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
首页 > 普法课堂 > 案件追踪 > 正文

临聘羽毛球教练获认劳动关系判决认为公司与劳动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从属关系

2024-10-10 15:52:26 来源:中国法网

  本报讯 近日,湖北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羽毛球教练张先生获赔1.5万余元。

  王先生为了羽毛球教学、租赁场馆等业务需要,注册成立阳光羽毛球公司(化名)。2023年1月,王先生找到其带过的学生张先生,邀请其担任公司羽毛球教练,具体授课时间、地点不固定,张先生需按照王先生的安排给公司学员及社团授课,每月报酬按教学课时计算,由王先生发放,并按其要求对外以阳光羽毛球公司的名义带学员参加比赛。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张先生在工作期间,自行通过个人流动窗口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024年3月2日,张先生与王先生商议合伙经营承包另一羽毛球馆未果后,就再没有了业务往来。7月4日,张先生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阳光羽毛球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提供劳务期间的社会保险费1.5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阳光羽毛球公司称张先生系王先生聘请,是王先生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认为,劳动关系的确认应结合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对双方之间是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虽确受王先生邀请从事羽毛球教学工作,但王先生系阳光羽毛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工作期间,由王先生按月向其发放报酬,且其从事工作内容系公司业务范围,可以认定王先生聘用张先生以及向其支付工资的行为代表了公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但实际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关系,故认定张先生与阳光羽毛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阳光羽毛球公司向张先生支付社会保险费损失1.5万余元。(邹明强 王晶)

[ 责编:孙满桃 ]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2024-09-14
  • 2024-09-14
  • 网上资料繁多,分类不明确,没有专属的党建资料下载,中国法律论坛网推出资料下载频道,汇集了报告、讲话、年鉴等多重资料下载学习!

    2020-09-12
  • 还在为找寻党建书籍发愁吗?中国法律论坛网为您准备了精品的党建书目,细致分类点击即可去到各大平台购买,方便了您学习和检索时间!

    2020-09-12
  • 中国法律论坛网在经过不断的细化完善后,2.0版本成功上线,该版本中包含了热门的政策文件,党章、党建图库及党建精彩视频和党建资料下载!

    20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