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赠与房产后继子怠于赡养撤销赠与合同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审理了一起赠与纠纷案件。和老伴再婚后,北京的马阿姨将自己的一套房子赠与继子小赵。房子过户几年后,马阿姨因病卧床不起,小赵和媳妇却经常不接马阿姨的电话,还带走了她的个人证件,让马阿姨连看病都成了困难。无奈之下,马阿姨一纸诉状将小赵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小赵的赠与,让小赵归还房子。
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两人结婚时,赵大叔和前妻的孩子小赵已经成年。马阿姨虽然没能和赵大叔生儿育女,自己也没有其他的子女,但也将小赵视如己出。2013年,马阿姨和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当然,马阿姨并没有让小赵掏一分钱,小赵也满心欢喜地接受了这个珍贵的“礼物”。
天不遂人愿,几年后赵大叔去世,独居的马阿姨也因严重的心脏病卧床不起,连吃饭都成了问题。小赵和媳妇照顾了马阿姨一段时间后,就开始不接电话,只是每周一给马阿姨送三盒饭菜维持生活,让行动困难的马阿姨自己加热了吃。小赵还拒不归还马阿姨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为了能及时看病,气愤的马阿姨只好报警,最终警察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协调才解决问题。
2022年10月,马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让小赵把房子还给她。小赵认为,马阿姨和自己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自己对马阿姨也没有赡养义务,况且两人签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小赵有照顾马阿姨的义务,因此不同意马阿姨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马阿姨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小赵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小赵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阿姨将自己的房子无偿赠与小赵,考虑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结合小赵曾经主要照顾过马阿姨,还为马阿姨长期保管个人证件、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的赠与行为附带了小赵应该对马阿姨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的义务;在年逾七旬的马阿姨长期卧床且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小赵至少应该照顾好马阿姨的日常起居,但小赵提供的照料难以使法院认定小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赡养义务,因此马阿姨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小赵将房屋归还,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张慧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虽然马阿姨和小赵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小赵的义务,但是法院从生活常理和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出发,认定小赵应当承担照顾马阿姨的义务,传达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用判决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温度。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8/t20240830_1667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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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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