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让员工主管变专员还单方解雇判决认定公司调岗不具有合理性解雇违法
本报讯 (记者王伟 通讯员 曹宇婷 何逸)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劳动者岗位从“主管”调至“专员”,并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公司解雇行为违法。
2009年12月,薛女士入职某管理公司,后成为电商交易部主管。入职时,薛女士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其从事支持与服务类岗位工作,如公司变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应双方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
2022年12月22日,公司向薛女士发送《员工调动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与薛某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将薛某的岗位进行调整,由交易服务部电商客服专员岗位调到物业部客服专员岗位,并于2022年12月23日到新岗位报到”。调岗后,薛女士由主管降为专员,工作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面对突如其来的调岗通知,薛女士表示不同意调岗,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2022年12月29日,公司认为薛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未在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属于连续旷工,未通知工会即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薛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雇赔偿金等。仲裁裁决后,薛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未就其单方调岗的合理性予以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对薛女士进行调岗,就调岗后的薪资待遇、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否发生变化等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沟通过程也缺乏必要协商,故公司对薛女士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薛女士未到新岗位报到仍滞留原岗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薛女士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管理公司向薛女士支付16.4万元赔偿金及2022年度绩效工资、年休假工资,合计17.1万元。一审判决后,该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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