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检联动共同发力精准打击非法狩猎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托“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准确认定狩猎方法等关键事实,精准打击犯罪行为,守护生态安全。
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在北京市某镇某村附近林地,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细狗围猎等方法狩猎野鸡、野兔。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顾某某住处查获疑似野兔毛、野鸡羽毛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疑似野鸡羽毛的物种为环颈雉(原名雉鸡),核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经查,顾某某未取得狩猎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其使用的强光灯夜间照明、细狗围猎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
2024年4月28日, 通州区检察院以顾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17日,通州区法院以顾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刑罚。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通州区检察院依托生物技术手段精准认定猎获动物物种
非法狩猎犯罪具有行为方式隐蔽、多发生于夜间、地点位于野外的特点,导致犯罪证据容易灭失。顾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多已被其食用,直接证据已经灭失,证据链条存在薄弱环节。通州区检察院依托生物技术手段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对民警在顾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野鸡毛、野兔毛的物品提取DNA进行分子生物学实验,鉴定出野鸡羽毛的物种为环颈雉。根据国家林草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环颈雉这一物种仅野外种群被列入名录。于是,承办人就动物物种问题与鉴定人开展会商研判,考虑到狩猎的环境在野外的树林之中,最终依法认定本案顾某某的狩猎对象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关键事实。
案件承办人展示证据,释法说理。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顾某某对自己的行为避重就轻,存在侥幸心理。案件承办人对扣押的顾某某及其同案犯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提取,锁定其为向朋友炫耀而录制的狩猎、囚禁、烹煮野生动物视频十余段,并发现其经常在微信群聊、朋友圈中作出与狩猎相关的言语表示。上述客观证据足以认定顾某某有长期多次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以及向他人传授狩猎经验、炫耀狩猎成果的行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案件承办人用客观证据击破顾某某的不实辩解,加以耐心释法说理,让其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最终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践行林检协作机制,专业支持助力法律适用。
本案中,顾某某使用的夜间照明、细狗围猎等方法是否为禁用的工具、方法属于专门性问题。为准确认定顾某某的行为性质,通州区检察院与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基于此前建立的“林长+检察长”“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协作机制,就本案专门性问题开展工作会商。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北京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认定顾某某夜间照明、细狗围猎属于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通州区园林绿化局有效助力检察机关认定顾某某狩猎行为的性质,为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近年来,通州区检察院持续发力精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加大对乱砍滥伐树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助力城市副中心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
图/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8/t20240823_1667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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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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