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报五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5月29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以爱呵护未来以法守护成长”为主题的新闻通气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一级法官何青向媒体通报五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案例1:孩子在小区玩耍被坍塌护栏砸伤致残,物业、家长均应担责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4日,7岁的李某在小区公共场所玩耍时,被坍塌的护栏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承担的职能是物业管理服务,范围是小区内的全部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及住宅区域。李某受伤的地点在物业公司服务区域范围内,事发时李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发生没有任何预判和防范能力,其在无任何警示标识的公共场所受伤的事实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李某的监护人对李某负有监护、看管职责,事发时监护人不在场,未尽到必要的照顾、监护义务,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向物业公司讲清其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向监护人讲明对未成年子女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照护监管、保护义务。需要提醒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需要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密切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方能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2:父母离异,孩子要求母亲返还代领赔偿金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魏小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由张某赔偿魏小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2022年3月,魏小某的父亲魏某与母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确定婚生子魏小某由父亲魏某抚养,母亲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魏小某成年。
2022年4月11日,刘某作为魏小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从法院领取了判决的3万余元赔偿款,魏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母亲刘某返还上述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小某已年满13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理解和行为能力,其主张刘某返还代领的赔偿款项,并作出将该笔款项交由其父亲魏某代为管理的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同时,考虑到母亲刘某并不直接抚养魏小某,日常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支出均由父亲魏某负责,且魏小某要求返还的款项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一方魏小某的专属赔偿金,应归其个人所有,现交由与其共同生活的魏某代为管理,更有利于满足魏小某的就医生活需要。故对魏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享有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范围之外的财产支配依法由其监护人进行。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听取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各项权利,也向社会传递了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价值导向。
案例3:同龄人欺凌14岁学生并拍视频上传互联网,法院判决欺凌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日,原告麦某(14岁)放学后遭到被告向某、萨某等5人(均为13-16岁不等)的打骂,向某等人将打骂过程拍摄视频并上传至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导致麦某遭到校内外同学的嘲笑,导致情绪抑郁。麦某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几名被告删除视频,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某等5人将打骂麦某的视频上传网络的行为具备主观上的故意,行为后果确使原告麦某的名誉受到影响,使受害人感受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给麦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耐心开展庭审教育后,5名被告当场删除所有视频。最终判令由5名被告的监护人向麦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医疗费661元,5名被告在麦某所在学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造成的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未成年人同样享有名誉权,且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理应受到更为特殊和严格的保护。
本案中,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认定向某等5人的打骂行为具有侮辱性质。此外,考虑到5名被告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行为较恶劣,对其开展庭审教育的同时判令该5名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独立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与他们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有助于让他们及时反省,防范酿成更大的错误,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给其他同学以警醒和教育,有利于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案例4:孩子屡次盗窃,法院发出“一令两书”为失职父母“补课”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12月,16岁的阿某在多个乡(村)以入户盗窃的方式,多次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价值3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阿某构成盗窃罪。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与阿某的沟通交流及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阿某的父母平日忙于务工,对其教育和引导不足,情感关注不够,遂依法向阿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及《主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要求其父母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充分关注阿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加强对其日常活动的监管,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避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中,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长期缺乏父母关爱会让孩子变得敏感、多疑、自卑,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受到他人侵害。本案中,法院除依法审理案件外,更加注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感关注和心理疏导,同时关注背后成因,加强社会调查,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时向被告人父母发出“一令两书”,运用司法手段,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等行为,引导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亲情关爱,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阻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案例5:父亲不幸遇害孩子获得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小谢(化名)的父亲被害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被告人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因被告人无履行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法院了解到,救助申请人小谢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属于三级精神残疾人员,没有经济来源,主要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父亲被害后,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法院经调查发现小谢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为小谢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余元。
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小谢刚参加完高考,已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为帮助其继续完成学业,法院与当地民政部门沟通,并移送相关调查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决定对小谢给予助学金救助,解决了小谢面临的实际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为其提供学习条件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司法救助带动多部门共同发力,既解决了申请人的急迫困难,又持续保障申请人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遭受巨大不幸的小谢一家及时享受到了惠民政策,让这个困难家庭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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