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金寨一公司被处罚
近日,六安市金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一公司门户网站存在违法信息链接,且该违法信息链接已存在一段时间,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
网安大队依法对该公司网站进行取证调查。经查,该公司自建立网站以来,相关管理人员缺乏网络安全意识,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导致此次公司网站数据被非法篡改。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公司负责人限期整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网络安全无小事,网络运营者要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否则或将受到法律追究。
原文链接:http://www.ahcaw.com/ahcaw/content/2024-06/14/content_90096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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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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