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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上海市崇明区樊某某与陈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2024-07-03 15:53:23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和樊某某是东西宅邻居,多年来相处融洽。樊某某家因修葺房屋,需使用重型车辆运送建筑材料,必须从陈某某家门口道路经过。陈某某认为,这条路是自家的进宅路,是自家于2005年全额出资修建,担心重型车辆会对道路造成破坏,故要求樊某某预先支付道路损坏费5000元,否则将阻拦重型车辆进出。樊某某则认为,道路属于村集体所有,不愿意出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2年9月某日,樊某某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寻求帮助。乡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经征求陈某某同意后,立即委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樊某某的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到两人家中查看了解情况。樊某某家位于道路尽头,陈某某家位于樊某某家东侧,门口的水泥路长约20米、宽约2米,从樊某某家一直通往南北向的大路。陈某某认为,进宅路是自家为了进出方便修建的,当时顺便也将樊某某家门口的路修好了。在陈某某看来,这条路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同不同意重型车辆经过也由其说了算,同时还表示,十几年来,樊某某一家每天都从该条路上经过,自家从未有过怨言,但樊某某一家却不心存感激,如今要求樊某某提前支付道路损坏费也是怕道路损坏后樊某某不愿赔偿。

随后,调解员又来到樊某某家中。樊某某情绪激动地表示,自家房屋年代久远,已经没法居住,所以联系好施工队准备即日动工,现在就等着材料进场即可开工。但陈某某一直设障阻拦,自己也找陈某某协商过几次,陈某某却一直不同意,非要提前付钱解决。樊某某认为,门口的路是集体土地,不属于个人所有,自家有权通行,如果陈某某再次阻拦,自己会采取其他手段,想办法运输物料。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又找到村干部了解情况。村干部表示,樊某某家房屋经鉴定属于危房,亟需修葺。门口的水泥路也确实是十几年前由陈某某出资修建,过了2年,村里才统一出资修建全村的道路,多年来,这条路维护完好,所以也没有再修缮。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陈某某对自家门口的道路进行修缮后是否就享有所有权,是否可以以此为由阻拦他人通行;二是若造成道路损坏,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理清症结后,调解员召集双方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对双方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告诉双方当事人,无论有何种争端,都应按照团结互助、互利互惠的原则处理邻里关系,然后针对两个矛盾点一一进行释法说理。

对于道路所有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虽然陈某某对道路进行了修缮,但是道路仍为农民集体所有。陈某某出资修路,并不能改变道路是由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樊某某有权通行。

另外,法律要求当邻居因通行、修缮房屋必须利用其相邻的土地时,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调解员指出,远亲不如近邻,陈某某和樊某某两家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不能因为这样的矛盾而伤了和气,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情理的角度,陈某某都不应该阻碍樊某某及其房屋修缮所需的车辆通行。对于可能对道路造成的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这也就是说,享有通行权利并不意味着樊某某可以随意破坏道路,若是重型车辆对硬化的水泥路造成损害,樊某某于情于理于法都需要承担责任。

随后,调解员劝说樊某某,陈某某修缮好两家公用道路后,十几年来,其一直使用这条道路,从中获得了极大便利,陈某某从无怨言,其应当心存感谢,并理解陈某某修路不易,况且现在修房子迫在眉睫,希望其能作出适当让步。调解员提出调解方案,建议5000元不作为预先支付的赔偿款,而是作为樊某某对这条路的出资,这样可以认为两家人是共同修葺该条水泥路,若后期道路损坏,谁造成损坏就由谁来修缮。樊某某当即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处理方案。陈某某见樊某某态度诚恳,也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

1.经丈量,所涉及的进宅路长度约为24米,宽度约为2.8米,面积约为67.2平方米。双方经过协商,认定该路修建的价格约为每平方米150元,此进宅路修建合计价格约为10000元。同意各自承担50%,由樊某某一次性补偿陈某某5000元;

2.陈某某同意樊某某重型机械进场施工,但如果路面因重型机械进场损坏,由樊某某负责修复;

3.现双方对此进宅路均有通行权,互相不得干涉。

该协议当场履行完毕,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农村邻里纠纷常常伴随着土地、房屋等利益纠葛,起因并不复杂,但若不妥善处置很有可能激化矛盾。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三个突出成功化解矛盾:一是突出“快”字,在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迅速掌握双方矛盾的争议焦点,为调处成功赢得了主动权;二是突出“实”字,调解员通过走访现场、村委、当事人,全面掌握纠纷情况,根据调查分析一步步厘清法律关系,同时提出将5000元由赔偿款变为出资款,迅速将症结化解;三是突出“情”字,调解员始终从维护邻里和睦的角度劝说开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研究制定出最有利于恢复双方关系的调解方案,避免矛盾升级。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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