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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周某甲周某乙与袁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2024-07-03 15:53:20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袁某某(83岁)是周某甲和周某乙的母亲,自从老伴多年前去世后袁某某一直同小女儿周某乙一起生活。2007年,周某乙和母亲袁某某共同出资(各占50%)购买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并一直在此共同居住生活。2021年,袁某某与周某乙共同协商后将此房产过户到周某乙的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22年6月,周某乙感觉自己身体大不如前,单独照顾老人力不从心,为此,同姐姐周某甲商量轮流照顾老人,周某甲因工作原因时常疏于对袁某某照顾,三人就袁某某的赡养问题和房子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2023年2月某日,周某乙到大武口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帮助,调委会了解情况后,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后,调委会安排擅长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的调解员立即跟进调处,本着尊重老人,促进家庭团结的原则调解员分别向三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

调解员首先详细询问了老人的小女儿周某乙,从周某乙口中得知,其父亲早年过世后,袁某某一直同周某乙生活,袁某某平时脾气不太好,尤其在房子过户到周某乙名下后,经常闹情绪,说房子是自己的,让周某乙出去住,周某乙为此十分烦恼,也愿意返还老人购房时支付的房款,但是其母亲坚决不收钱。

调解员又联系了袁某某和周某甲。袁某某认为,现在自己同周某乙共同居住的房子虽然已经过户到周某乙的名下,但房子还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利居住,谁也不能赶自己走。有时自己也确实不想给女儿增加负担,考虑去养老院生活一段时间,但又担心想回家的时候女儿不让进家门。

周某甲则承认自己平时对母亲照顾不周,但是主要原因不是自己不愿照顾,而是因为工作太忙,照顾不过来。调解员耐心地做周某甲的工作,告诉她老人年纪大了,最需要的就是做子女的陪伴和关心,并且对她进行了法律教育,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调解员指出周某甲不能以工作忙为由就不尽赡养义务。同时从情理上劝解,指出父母含辛茹苦将她们姐妹二人养发,父母操劳了一生,晚年理应得到悉心照顾。周某听后表示已认识到错误,愿意尽己所能照顾母亲,但同时认为,既然周某乙用母亲的钱买了房产,理应多照顾母亲。

通过沟通,调解员认真梳理了三方诉求后,调解员把三方召集在一起进行面对面调解。首先共同查看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调解员明确向袁某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房产自2021年登记到周某乙的名下开始,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子就是周某乙单独所有,如果袁某某觉得不公平,也可以考虑让周某乙返还一半房款及相应利息,询问袁某某是否同意时,袁某某面带忧虑,犹豫不决。调解员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现象,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调解员宽慰袁某某不必担心居住问题,而且其还可以通过与周某乙协商在房子上设定居住权,这样就不用担心被赶出去。一番解释下,袁某某认可了房子已归周某乙所有的事实。周某乙同意返还母亲袁某某支付的购房款。调解员见状提出,两人可以再写个协议,以使袁某某可以放心收下周某乙主动返还的房款。最终,袁某某同意收下当初收下的购房款,并表示不要利息,只希望周某乙今后能好好孝顺自己。

处理好房产问题后,调解员紧接着又处理如何照顾老人的问题。周某甲和周某乙同意袁某某在养老院住一段时间,然后让袁某某自己选择在养老院居住或者回家生活。调解员再次询问袁某某是否愿意先去养老院生活一段时间。袁某某说确实想去看看,不过就是担心孩子们把她送过去之后就不管她了。调解员耐心地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经常看望、照料老人。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指出,袁某某不必担心孩子不让自己进家门,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如果孩子们不管她,就是违法,法律都不会保护她们。周某乙也承诺会多多照顾母亲。

最终,袁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达成一致意见,将袁某某暂时送去养老院居住观察一段时间,如果袁某某不适应养老院的生活,周某甲、周某乙自愿将袁某某接回家中轮流照顾。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的房子已经过户到周某乙名下,且注明是周某乙单独所有,所以该房是周某乙个人合法财产。周某乙当场一次性返还袁某某出资的30000元购房款;

2.返还袁某某的30000元购房款由周某乙、周某甲姐妹以袁某某名义存银行,共同保管,用于袁某某看病及其它急需时使用;

3.袁某某由周某甲、周某乙共同送往养老机构,双方共同商量接送时间和回家居住事宜;

4.周某乙与袁某某、周某甲之间的家庭纠纷就此一次性全部解决不再产生其他纠纷。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爱老人,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中,调解员在深入调查中理清思路,对争议焦点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关法律解释和提出可行性建议,为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打下了基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面对面调解,准确把握调解节奏,在释法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当事人心理,结合当事人的担忧和顾虑,注重亲情化调解,最终成功解开当事人心结,化解了纠纷。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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