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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沅江市某医院与刘某家属医疗纠纷调解案

2024-07-03 15:53:20 来源:中国法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某日,刘某遭遇车祸。4月初因左侧肋骨处疼痛,到所在地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腹膜后血肿”,急转沅江市某医院。刘某入院后便进行了急诊手术,手术顺利。当天晚上8时左右,刘某身体出现不适,刘某陪护立即告知值班医生和护士,医生认为系麻醉引起的反应,未作处理。1小时后,刘某身体不适加剧,医生便交待陪护送刘某做CT检查。由于当时疫情严重,医院实行1人1陪。陪护当即提出一人无法搬动患者,医生提出通知家属来院。陪护随后电话通知家属,但刘某家属均在离院50多公里的乡下,加之又是晚上,交通不便,待刘某家属赶到医院已是次日凌晨4点左右。刘某家属到院后,便将刘某送往CT室,刘某在CT室门前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凌晨4时30分死亡。刘某家属认为,刘某身体出现不适,医生未认真检查,便认为是麻醉引起的反应,且刘某病情进一步恶化时,医方未采取应急措施,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方赔偿20万元。

医方认为,刘某病情恶化时,医生已开出检验单,是陪护送检不及时,导致医生无法依据报告单诊断病情进行针对性治疗,且患者停止心跳时,医方立即组织了抢救,医院并无过错,故拒绝赔偿要求。

当天,家属邀集20余人在沅江市某医院住院楼大厅要求医方给出合理解释并进行赔偿。经医方申请,并征得刘某家属同意后,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及时介入,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医调委立即指派调解员赶赴现场。调解员到现场后告知刘某家属,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建议刘某家属理性依法维权,选派代表参与调解。刘某家属表示理解,并指定了两名代表。

随后调解员着手开展调查,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尸检,查明死因。调解员细致耐心地进行释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经过协商,双方均同意进行尸检,调解员立即联系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尸检报告于2022年5月某日出具,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尸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作出鉴定意见:刘某死亡原因为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因急性心肺梗塞死亡,交通事故中所致脾破裂及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辅助死因。

尸检报告出具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医患双方展开“面对面”调解。调解员解释,根据尸检报告内容,刘某死亡虽不是治疗行为直接导致,但医院存在以下问题:1.入院时,没有充分了解刘某的既往病史,导致不能完整准确判断刘某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2.在刘某病情恶化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未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未尽到足够的医疗注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医师在实行医疗行为过程中,依据法律、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保持足够的小心谨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案中,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医方未充分履行应尽义务。刘某初期出现不适时,医生未及时安排辅助检查诊断不适原因,而是在刘某病情进一步恶化时才开具CT检查单,导致不能及时对病情恶化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医方未尽到足够的医疗注意义务,且医方在紧急情况下,未配合陪护将刘某尽快送往CT室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患方家属存在疏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刘某入院时,家属未详实告知医生刘某的其他基础病,导致医生未全面了解患者病情。

调解员向医院指出,虽然医疗行为不是导致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医方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抢救不及时,存在一定过错,理应对患者家属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调解员针对赔偿金额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

经沟通,医方愿意赔偿除死亡赔偿金外的相关费用。调解员趁热打铁,经反复工作,刘某家属也同意作出让步。最终,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调解,医方同意赔偿丧葬费5万元,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2.9万元,抚慰金2万元。刘某家属认可该赔偿数额,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本着互谅、互让、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沅江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刘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9.9万元;

2.协议签字后,双方不得再以此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

3.双方同意就此协议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自司法确认之日起5日内双方履行协议。

两周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电话回访,医方已经按协议内容履行赔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医患双方沟通不畅,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本案最后得到圆满解决,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真诚相待,换得支持。医调委受理纠纷后,立即组织力量,做好调解的前期工作。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医调委引导双方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划分责任。当事人看到医调委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方案明确,深感医调委诚心诚意解决问题,消除了当事人的猜忌,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二是法情结合,赢得谦让。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把法、理、情有机结合,耐心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依法让患方降低赔偿请求,依情让医方作出让步,最终打破僵局,促成了协议的达成。三是彰显公信,构建和谐。医调委的及时介入,避免了纠纷进一步激化。在调解纠纷时,医调委从医患双方的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双方实际的调解方案,既依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真正彰显第三方的公信力,构筑和谐医患关系。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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