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孟州市樊某某与某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樊某某于2018年5月某日入职孟州市某幼儿园,担任保育员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2020年1月,双方第3次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樊某某于2021年7月某日休产假,假期3个月。产假即将结束时,樊某某因孩子生病,与某幼儿园协商,将假期延长到2021年11月某日。假期结束后,樊某某到幼儿园上班,却被告知原岗位被其他人替代,具体上班时间另行通知。之后,樊某某多次要求回原岗位上班,某幼儿园均以无岗位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樊某某于2022年2月某日与某幼儿园解除了劳动关系。因该幼儿园未曾给樊某某缴纳过社会保险,樊某某离职后便向某幼儿园提出经济补偿金、生育保险费、押金等赔偿要求,但都被某幼儿园以樊某某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樊某某遂于2022年4月某日来到某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委),希望通过调解来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劳调委受理了樊某某的申请,并向樊某某了解详细情况及具体诉求。樊某某认为,自己是迫不得已才解除了劳动关系,某幼儿园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现要求幼儿园支付其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9500元,以及生育保险费5016.9元、入职时缴纳的1500元押金等。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幼儿园取得联系,并核实情况。幼儿园表示,樊某某所述情况基本属实,但樊某某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幼儿园并未辞退樊某某,故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且樊某某主张的生育保险费等过高,不予认可。
至此,调解员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幼儿园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各项补偿如何计算。随后,围绕争议焦点和樊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调解员展开调解。
调解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樊某某与幼儿园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幼儿园未依法给樊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樊某某有权与幼儿园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幼儿园不能以樊某某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
随后,调解员根据法律条款对樊某某的诉求逐项进行讲解和计算。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樊某某自2018年5月某日至2022年2月某日与幼儿园有劳动关系,工作时间为3年零9个月,故应该补偿4个月的工资,而不是樊某某要求的5个月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樊某某月工资为1600元,2021年孟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900元,樊某某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所以樊某某工资应按每月1900元来计算,故应得经济补偿金7600元(1900元×4个月)。
第二,关于樊某某提出的社会保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幼儿园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后续调解员会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帮助樊某某妥善解决,督促幼儿园补缴。
第三,关于生育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生育保险费应当由幼儿园缴纳。由于樊某某是顺产生育,按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标准规定:“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200元/例;(二)正常分娩:1200元/例……。”因此,樊某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应为1400元。
第四,樊某某产假以及后续假期结束后,在家待岗时间为2021年11月某日至2022年2月某日,累计3个月,应视为正常上班,按孟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应支付3个月工资总计5700元(1900×3个月)。
第五,根据双方约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幼儿园应当如数退还押金1500元。
除去幼儿园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外,幼儿园目前应当支付樊某某16200元。
听了调解员一番有理有据的计算后,幼儿园意识到是幼儿园违法在先,认识到给予樊某某一定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表示今后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表态将积极配合调解员与相关部门沟通,为本单位未参加社保的劳动者给予补缴,但同时提出,幼儿园一直都很照顾樊某某,在樊某某工作出现差错时,也没有严格追究,且在樊某某产假到期,延长请假时间时,幼儿园当即表示同意,还正常支付了这期间的工资,所以希望调解员能劝导樊某某适度降低一些补偿费用。
樊某某认同调解员的计算数额,表态愿意做出适当让步,好尽快了解此事。综合双方情况,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意见。最终,双方互谅互让,接受了调解员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樊某某与某幼儿园签订了如下人民调解协议:
1.某幼儿园一次性支付樊某某经济补偿金、生育保险费、押金等共计15000元;
2.某幼儿园当场支付现金9500元,微信转账5500元;
3.除协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外,樊某某与某幼儿园对2018年5月某日至2022年2月某日期间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自愿放弃,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劳动争议纠纷较为常见,调解员在调解这一起纠纷时,始终保持中立地位,以化解纠纷为出发点,融合法理和情理,促使纠纷化解。
在调解过程中积极释法说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当事人对自身的责任有清楚的认知。同时平衡双方诉求,在事实认定准确、双方意见趋同的情况下,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进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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