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首
7月3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是全国重点侨乡,是侨务大省,也是侨捐大省,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情系桑梓大力支持家乡建设,积极捐款赠物兴办公益事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条例》于1997年1月颁布实施,是全国较早颁布的华侨捐赠管理省级法规之一。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首次全面修订。
新修订后的《条例》共21条,修订内容主要为扩展捐赠范围、捐赠人权益保护、捐赠财产监督、明确主体责任等方面。
在捐赠主体范围上,《条例》扩展为“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将华侨投资企业、归侨侨眷及其团体、投资企业纳入保护范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捐赠人权益。同时,从尊重历史、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以及我省侨捐工作实践考虑,将受赠范围调整为“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的问题,《条例》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性标志。同时,加强捐赠的初始管理,规定受赠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收据,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并在三十日内报给相关部门备案。捐赠的款项应当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明确了捐赠人税收优惠权,强调社会对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善行义举的支持和鼓励,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如《条例》规定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若有违反,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厘清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强化对捐赠人权益的保护,对促进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65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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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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