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痘院士”骗局曝光:透视“先享后付”模式下的消费陷阱与诚信危机
2024年12月15日,央视财经频道深度揭露了浙江杭州钱塘区“痘院士”门店的“先享后付”消费骗局,这不仅是对单一门店的曝光,更是对“先享后付”模式潜在风险与道德沦丧的警示。
经记者亲身体验,该门店工作人员肆意夸大顾客皮肤问题,以诱导手段促使消费者进行过度消费。更为恶劣的是,店员在未经记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其手机,迫使其签署内容失实的服务确认书。而当记者试图解除合约时,却遭到了门店方面的无理拒绝。这一事件不仅令消费者深感愤慨,更揭示了“先享后付”这一新兴消费模式背后潜藏的诸多欺诈与不公。
调查发现,“先享后付”公司多采用贴牌经营、快速扩张代理网络策略,抢占市场的同时,利用合同中微小字体进行条款说明,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代理商则通过拉拢商户接入“先享后付”支付系统,从中谋取私利。
“先享后付”模式的模糊性给监管带来巨大挑战,亟需法律法规全面审视与严格规范。只有法律篱笆扎紧,消费者权益方能切实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才得到有力维护。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提升商家道德素质与诚信意识,让商业行为回归诚信、公平、正义,是当务之急。
此次事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深刻警醒,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严峻考验。它警示我们,商业利益追求绝不应以牺牲道德底线和法律尊严为代价。唯有以诚信为本,以法律为准绳,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繁荣的消费环境,方能推动社会向文明、进步方向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痘院士门店工作人员夸大皮肤问题诱导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门店未经同意操作记者手机签署服务确认书以及拒绝解约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这种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的做法违反了该法对于公平交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门店夸大问题诱导消费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此规定主张撤销相关服务合同。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果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先享后付”公司合同中小字体规避法律责任的条款可能因违反此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五):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虽然案例未明确提及线上交易,但如果该“先享后付”业务涉及线上推广、交易流程等,也可能违反该法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支付业务相关法规(如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支付规定):对于“先享后付”这种新兴支付模式,如果涉及不合规的资金操作、支付流程不规范、风险管控缺失等问题,可能违反相关支付业务管理规定,比如在商户接入支付系统环节是否遵循了合法合规的审核流程、资金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的规定。监管部门可依据这些规定对从事该业务的公司及相关方进行监管和处罚,促使其规范运营,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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