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女”打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近日,山东青岛,一女子驾车逆行插队不成,殴打辱骂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子。山东青岛崂山警方通报对女子行拘并罚款。此事一经曝光就引起了海量的舆论关注。该女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条依据来看,该女子的行为既符合上述法条第一款的行为表述,又符合第四款的行为表述。逆行本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逆行不成后又动手殴打他人,发泄情绪,扰乱公共秩序,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那到底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
在我国,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该女子在公共场所公开使用暴力行为,引起了巨大的舆论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并非过于严苛。且受害人身为退伍军人,为保护车内孩子和坚守个人坚持,全程并未还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此事可能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如果对该女子的作为不严加惩处,既伤害了受害人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和拥护,也容易导致犯罪成本的降低。
不反击不代表任由个人权益遭到侵害,不反击也是为了拿起法律的武器更好的“反击”。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关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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