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发言摘登
忠诚履职 打造海事司法新高地
大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国全
大连海事法院坚定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不断提升海事司法效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
着力打造国家安全保障地。海洋安全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对外工作智慧,稳妥处理涉国家安全及发展利益的白沙湾填海破坏生态环境案、金枪鱼钓公司案、国防用趸船留置案等,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着力打造社会稳定维护地。坚持“止于未发”,开展以案释法,发送司法建议,发放船员法律风险提示手册,从源头预防纠纷产生。坚持“化于萌芽”,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10家单位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在长海法庭形成“镇镇能调解、诉讼不出岛”工作模式。坚持“解于诉讼”,对立案案件全程调解,力争实质化解纠纷。
着力打造法治建设示范地。坚守法治生命线,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制定裁判指引、证据规则等,构建全层级覆盖的府院联动模式。8件入选最高法院涉“一带一路”或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1件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1件入选最高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着力打造海洋经济服务地。成立自贸试验区海事法庭,举办造船业涉诉风险研讨会,调研造船业签署英文合同、用美元结算、到国外仲裁等问题。骨干央企已着手在涉外造船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国内海事法院管辖”,不断提高服务保障造船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着力打造对外开放促进地。认真领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要求,探索建立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国内外经营主体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用“东方经验”化解涉外案件,马士基中国区法务竖起大拇指。完善双语网站,增加英文内容,发布英文典型案例和审判白皮书等,传播中国法治声音。发布外商权益保护调研成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着力打造海洋生态保护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守护好“蓝色家园”。探索辽宁沿海“1﹢6”司法协作机制,建立专业团队和专家库,与海警等部门联动,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妥善审理涉斑海豹保护区海域使用和养殖经营纠纷,推动“蓝色牧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
着力打造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地。发挥管辖区域跨市跨省的优势,统一派出法庭法律适用,促进辽宁沿海六市协同发展。深化与天津、青岛海事法院司法协作力度,发挥“渤海法治”联席会议效能,完善跨域立案服务、执行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涉诉信访联动化解等协助机制,推进环渤海司法服务一体化发展。
着力打造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以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吸引更多的中外当事人协议选择到大连海事法院处理矛盾纠纷,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依法受理并妥善审理智利、土耳其和新加坡三国企业选择到大连海事法院诉讼的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审理新类型案件,确立不适航与不合理绕航标准的规则等。4件入选由英国知名出版社英富曼出版、海事商事法律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主编的《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
着力打造涉外法治人才储备地。干事创业,人才为本。建立“在院、入校、上船、进海”人才培养模式,培训1437人次。连续两年获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一等奖。被教育部、中央依法治国办确定为涉外人才培养实务部门。多人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审判精英名单。
争创一流业绩 展现海事司法新作为
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汪彤
上海海事法院主动融入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海事审判能力水平,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勇于探索,为海事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实践样本。妥善办理国内首例诉前扣船案件,为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办理我国首例外轮扣押案、首起司法拍卖船舶案等一系列首案。审结全国首例承认英国法院商事判决案,丰富互惠原则的司法实践;依法适用国际海事组织规则,将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作为船舶适航的裁判依据,促进航行安全。同时,立足海事特点,多措并举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揽子解决船舶碰撞事故引发的“八方十案”,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推出并运用航运金融矛盾化解工作机制,为航运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非诉纠纷化解窗口期,提高纠纷实质化解效率和效果。
立足精品,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服务保障。一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秉持开放自信的态度,公正、高效、妥善审理涉外案件。审理执结跨越半个多世纪的中日民间租船纠纷“中威”案,依法对发生在黄岩岛附近海域的海难事故系列案行使司法管辖权,开具海事强制令妥善处理中国企业遭美国制裁案件,充分彰显我国海事司法权威。积极对接国际规则,准确适用《纽约公约》《雅典公约》等国际公约审理案件,查明并适用墨西哥、新加坡、英国等国法律,赢得国际业界的认同和尊重。12起案件被出版刊载《劳氏法律报告》的Informa UK出版社及Informai-Law等国际航运法律权威数据库收录刊载,形成在国际国内具有指导和遵循意义的裁判规则。持续提升管辖吸引力,推出“海事海商纠纷诉讼管辖协议示范条款”,朝韩两国当事人在争议海域发生纠纷后协议选择我院管辖,彰显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积极破解涉外审判难题,推广适用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机制,24家境外航运公司先后递交并留存概括性授权委托材料,个案平均减少30天手续办理时间;首创船舶扣押预担保机制,并有效延伸机制应用效能进行涉外送达,该机制已在全国多家海事法院推广应用。
开拓创新,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支撑。上海海事法院始终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航运业发展前沿,积极改革创新。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浦东引领区建设的海事司法需求,提出创新工作举措,发布实施意见。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长兴岛派出法庭、北外滩及国际邮轮港审判工作站,以海事审判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组织召开首届长三角海事司法论坛,牵头制定长三角海事诉讼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搭建平台促进长三角海事司法协作向纵深发展。针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加快补齐高端航运服务等方面的短板”的重要指示,今年先后发布航运保险及海事仲裁白皮书,助力行业健康发展。面对航运业智能、绿色转型趋势,主动回应时代需求,针对区块链提单、跨境电商等新兴业务,发布审理指南强化审判指引。向中国光伏行业协会、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等制发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提示法律风险获积极反馈。深度融合海事审判与数字化建设,研发上线“航运链全要素智能分析系统”,辅助400余起案件进行事实查明,通过应用场景建设拓深大数据应用空间,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坚定不移 做大做强海事审判
青岛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锦标
近年来,青岛海事法院坚持以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坚定不移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紧紧围绕涉外法治建设,以案件审理彰显我国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在“尼莉莎”轮案中,通过对涉案船舶实施“活扣押”,允许其完成剩余航程,促成各方主动中止伦敦仲裁并达成和解,为希腊、新加坡、印度等六方利害关系人挽回4000万美元巨额损失,外国船东将船舶更名为“尊重”向中国法治致敬。工作中,不断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在“狮子”轮案中,克服疫情期间重重困难,帮助21名外籍船员及时安全回国,得到相关国使领馆高度认可。落实府院联动,与山东海事局、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等单位共建“创新提升法智护航”法治同盟,打造“海法护企”品牌。连续举办自贸青岛·海事司法创新大会,打造高能级海洋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海员救助资金池等11项合作成果落地。高标准建设“海洋法治教育基地”,实质化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夯实海洋法治根基。联合山东省港航协会、上海海事大学等单位,建立“区校港企协”高端航运服务人才培育新模式。
坚定不移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助力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建设。在“塔利门”轮案中,一揽子解决包括英国禁诉令事宜在内的国际纠纷。坚守司法防线,有力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主动参与海洋安全协调机制建设,在“明昕”轮案中,成功解救24名中国外派船员,开辟了国际司法合作新路径。主动探索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司法路径,结合海事司法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中国特色海权理论研究。依法审结全球首座全潜式深远海养殖装备“深蓝一号”建造合同纠纷案,准确认定国内首艘无人驾驶自主航行系统实验船“智腾”轮的技术、环保标准,为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坚定不移助力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改革与实践。充分发挥海事裁判规则国际价值,支持保障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系统梳理青岛海事法院四十年的司法成果,从已生效的案例中提炼裁判规则,编纂、出版《海事司法文库》系列丛书。“海事司法标准供给”制度作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得到全省推广。在“交响乐”轮海上碰撞溢油特大事故中,准确厘定海洋环境污染责任,公开宣判我国首例因船舶碰撞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为推动国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提供了有益探索。
坚定不移打造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尊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在“努萨”轮案中,促成利比里亚籍原告与印度尼西亚籍被告主动中止新加坡仲裁程序,在中国司法框架内握手言和,展现全球海事争议解决的“中国智慧”。在“大象”轮、“蓝枪鱼”轮案中,准确适用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国法律,认定外籍船舶抵押权,维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大力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建设。在“西象”轮、“金鹅”轮案中,准确把握《纽约公约》条文精神,依据英国仲裁法认定仲裁条款效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体现我国法院恪守条约义务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立场。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青岛市仲裁办建立标准化诉裁衔接机制,联合发布《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临时仲裁指南》,助力国际仲裁中心建设。
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 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翟红
天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海洋强国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定不移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京津冀三地唯一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天津法院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独特优势,扛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职责使命。一是积极延伸服务触角。构建“3﹢12”海事审判机制,设立河北秦皇岛等3个派出法庭,北京朝阳、河北雄安新区等12个巡回审判点,实现管辖区域全覆盖。一起涉津冀两方、跨京津冀三地、持续3年之久的纠纷,“两地法院﹢特邀调解员”联合调解,不到1个月时间得到化解,多地法院多种解纷力量“携手办案”模式取得成效。二是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京津冀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涉港口物流、海洋装备、货物运输等案件,推动规范区域内货物运输、船舶建造、仓储物流、海上养殖等行业健康发展。“伊朗航运司”案,认定外籍船舶驶入养殖区造成养殖损害,同时认定养殖户未发布警告通知、未设置隔离警示标识,同样具有过错,公正裁判各方责任,既规范了船舶航行行为,又规范了近海养殖行为。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参考性案例。三是深化京津冀法院执行事项委托机制。在“浩帆5”轮跨域委托执行案中,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同联动,圆满完成船舶拍卖、船员工资发还等事宜,依法保障船东、船员、港口、货方合法权益,专门法院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也为京津冀协同执行体系共建积累宝贵经验。
坚定不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妥善审理“康菲”系列案。审结“蓬莱19-3”油田重大溢油事故引起养殖户等群体索赔的360件系列纠纷,依法判决美国康菲(中国)公司承担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了渤海海域生态环境。依法审理吕某等79人诉某船舶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向海洋排放未纳入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污水给养殖户造成损失,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裁判规则。顺利审执结“粤安运61”轮公益诉讼案,该案系首例检察机关跨省提起的预防性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今年10月,在海底“沉睡”8年的船舶被成功打捞,彻底消除了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风险隐患。
坚定不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高质量涉外海事审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是不断完善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服务保障机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司法局、天津仲裁委员会等多家单位签署服务保障天津“港产城融合”框架协议,依法支持仲裁、调解、公证等机构参与涉外海事矛盾纠纷化解。在国际航运服务集聚区设立“共享法庭”,开展诉前调解、立案咨询、实质化解纠纷390余件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二是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涉外海事纠纷当事人主动选择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的数量增加。三是不断加强涉外法治研究与转化。联合天津市商务局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保护调研,调研报告获评全国法院一等奖。准确总结涉外商事海事领域存在的典型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关于多式联运、域外法查明等方面的司法建议,助力补齐短板,获得有关方面采纳。
畅联江海 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陈旗
湖北拥有全国唯一管辖长江干线2380公里的专门法院,辐射19个省市自治区。湖北海事审判立足长江、通江达海,参与和见证改革开放、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长江文化走向世界的光辉历程。
牢固树立生态意识,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将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成果。率先在海事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管辖省内长江干支流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成功审结网湖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全国法院绿色金融“第一案”、韩国化工品船舶污染案等重大影响案件。
凝聚长江大保护法治合力。全面加强“上下游、左右岸”跨区域协作协同,在长江天鹅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建立13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导常态化举行“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凝聚执法司法实务与学术研究的智慧力量。
牢固树立流域意识,促进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湖北海事审判围绕“国之大者”,放眼长江全域,将司法审判与流域治理结合起来,将一域之治与全域治理结合起来。
服务保障长江航运发展与治理。妥善审理长江航运合同和侵权案件,维护航运市场稳定有序。与武汉航运交易所共同研究起草长江(内河)标准合同文本,推动内河航运交易规则标准化。向湖北省政府报送研究报告,就加快推动航运经济发展提出建议,获得批示转化。积极参与海商法起草研究工作,推动海商法扩大适用到内河运输与内河船舶,相关建议被海商法修订草案吸收采纳。
建立服务发展的跨域协作机制。分别与重庆、湖南、江西、四川、安徽高院签署《关于加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与长江海事局签署《关于共同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合作备忘录》,实现管辖区域内海事司法执法协作无缝对接,长江干线和通海可航水域海事司法服务协作机制的全贯通、全覆盖。
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打造长江海事司法名片。如1996年办理的涉外诉前证据保全案,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规定出台积累了有益经验。1999年“天裕轮”案审结,中国海事司法机关首次依据船旗国法律判决返还涉嫌被海盗劫持船舶。2017年,作出第一份“反禁诉令”裁定,依法维护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2022年丰联克斯海运公司仲裁保全案,展示了海事司法领域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实践成果,荣获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被全球海事海商法领域知名出版社Informa UK plc.旗下《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全文刊载。
打造精品研究成果。1992年,湖北法院编辑出版《海事法律词典》,是我国第一部大型海事法律工具书。海事法官承担中国法学会、最高法院重大调研课题近20项,在《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论文120余篇,4人次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一等奖。
培养长江海事司法领军人才。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的重要要求,支持鼓励青年法官争取国内外继续深造机会,选派干警参与海商法、海诉法等起草研究工作,省高院和武汉海事法院的优秀法官实现交叉任职,2名从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发起、创建长江海商法学会、“青衿”博士论坛等,为新时代海事法官成长搭建专属舞台。
以高质量海事审判服务保障现代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王静
广东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服务海洋产业、深化海事审判规则创新和机制创新。
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坚定维护海洋权益。在“卡索斯”轮货损纠纷案中,以海事强制令反制英国法院禁诉令,捍卫中国司法权威与尊严。将涉南海珊瑚岛海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明确定性为国内案件,宣示国家主权。助力新质生产力向海延伸,依法保障海上风电设施建设、出台跨境电商物流纠纷审判指引,助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全力守护“蓝色国土”生态安全,审结我国最早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海成”轮溢油案;积极开展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审理了涉台湾浅滩海域红珊瑚保护刑事案件;发布全国首份涉海砂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建立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协调机制,与福建、广西、海南高院签署红树林司法保护合作协议,与海口、北海海事法院共建海洋环保司法合作平台。
落实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规则话语权。用典型案例和海事裁判规则说话,拓展我国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燕加隆”案中作出的海事强制令被英国王座法庭在判决中确认其法律效力。公正审理“天使力量”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希腊代表团在国际海事组织会议上专门致谢。依法妥善审理“第一海洋”轮、“金田”轮、“凯兰”轮等争议与我国无连结点,但当事人选择诉前扣船或协议管辖的案件。“卡西亚”轮保全案系我国首例诉前行为保全案,填补了民诉法空白。近10年广东法院办理的海事案件中,有2宗入选指导性案例,3宗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2宗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持续深化审判工作机制创新,推进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针对类型化案件制定要素式裁判指引等。
聚焦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跨境争议解决优选地。发布司法规则衔接指引,破解大湾区司法实践难题。上线域外法查明平台,汇集441个查明案例、3万多部域外法。建立域外法律查明专家库,聘请30名港澳法律专家,完成协助查明首案。选任港澳海事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建立全省统一的港澳调解员名册,聘请120名港澳调解员。建立“法院﹢港澳流渔协会”合作机制,妥善审理涉港澳流动渔船渔民案件。准许申请人在法院受理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申请前提出的保全申请,为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提供有益探索。推动海事诉讼便利化,开发“AOL授权见证通”小程序,为境外当事人在线办理授权委托;研发“网拍船舶大数据智能评估系统”,一分钟生成船舶价格评估报告,助推95.5%的船舶一拍成交。
深化司法交流合作,强化法治国际传播力。公开发行《中国海事审判(年刊)》,入选“海事审判四十周年有影响力的调研成果”。建成广州国际航运司法研究中心,连续举办六届“广州海法论坛”,选派法官参加铁路合作组织、联合国贸法会等工作组会议,多名法官在《劳氏海商法季刊》《国际海事法律杂志》等国际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发出中国海事审判专业声音。承建最高法院“中国海事审判”中英文网站。连续八年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中英葡三语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审判情况白皮书、“法官英语说法”视频公开课,获评“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十大典型案例”,海事审判的规则创造力和案件影响力持续拓展。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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