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需完善细节提升质效
朱梁双
《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提出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检察机关既要发挥“严”的震慑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又要发挥“宽”的教育作用,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2022年7月以来,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结合1027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从程序、量刑、参与社会公益等方面开展轻罪治理调研。
调研发现,当前轻罪治理在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程序不当简化、第三方配合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坚持协调联动,推动形成合力,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会商,统一认识,一体落实政策。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释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庭审方式、具体流程等。同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可以就庭审要素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核心内容可以因案就简但也不能完全省略。即使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也要仔细核实数额、到案经过等关键情节,让被告人感受法律的威严和程序简化的便利。
轻罪治理要体现惩戒与教育并举、兼顾法律威严与人文关怀,刑罚上的“严”与“宽”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笔者认为,可进一步明确轻罪的范围,形成过滤机制,将轻罪与严重暴力犯罪差别化处理,弱化犯罪附随后果及其溢出效应。同时,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范围,进一步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让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和行政处罚有区分、有衔接,在处罚上形成阶梯体系。对拟起诉的案件,应主动告知法律依据、刑期计算方式,对拟不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书面告知之后的行政处罚、社会公益事项的管理主体、行为人义务、期限等内容。
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进程中,可引入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式促进社会关系修复。社会公益服务既可以作为相对不起诉的帮教工作,也可以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措施。不过,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社会公益服务中常涉及的交通岗、养老院、福利院等在农村地区数量较少,不能满足社会公益服务的数量需求;社区、村委会的人员配置、硬件设施千差万别,检察机关难以确立统一的对接部门、设置统一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因此,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有能力、有意愿的第三方合作者。
实践中,第三方合作者可能对承担的责任存在一定顾虑。对此,原阳检察院在与县乡村振兴局合作时妥善分配权责,由检察机关确定被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的方式、金额、时长,由乡村振兴局对当事人参与社会公益的过程进行监管、成果进行验收。双方通过登记见证人、粘贴实景照片等方式共建台账,防范工作风险和廉政风险。
当前,轻罪治理已成为检察机关推进高质效办理案件的重要命题,需要以轻罪区分标准为主线,一体推进全流程适用,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犯罪治理新形势,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以首创精神积累经验,推进轻罪治理的司法实践,服务轻罪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
(作者单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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