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立法规范储备粮管理确保粮食安全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 通讯员 万义 黄晶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储备制度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地方粮食储备宏观调控作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1条,以保障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为主线,从落实储备粮政策目标、严把质量安全标准、严明出入库管理责任、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粮食立法众望所归
辽宁是我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十分重视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2016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出台了与之配套的8个管理办法,称之为“1+8”粮安管理文件。政府层面粮食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粮安辽宁”治理理念深入人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中央一号文件都要求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进程,更加注重依靠法治手段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2019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将‘制定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法规规章’作为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在此背景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制定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相关部门早启动、早部署,及时形成《条例》草案初稿,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司法厅、粮食和物资储备等多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认真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全票表决通过。
据介绍,《条例》立足于粮食安全在东北地区战略地位中的重要作用,直面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储备粮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条例》的出台将为辽宁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构建高质高效、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供重要保障。
责任明晰协同保障
责任明晰是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关键。为确保地方储备粮管理实现统筹规划、协同保障、分层监管、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的目标,《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运营管理企业以及承储主体在地方储备粮工作中的各自职责。
《条例》规定,粮食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会同粮食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实施日常管理,并执行地方储备粮的动用计划,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确保储存的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辽宁省粮食和储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储备粮四方管理主体权责明晰,通力合作,共同聚力实现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全面推进数字储粮
为传统的粮食产业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实现创新发展与数字化转型,是我国粮食产业现阶段面临的一大考验。
“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应用场景,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引领发展,顺应现代化趋势,聚焦实践需求,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作出制度要求。”孙映雪介绍。
为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储备粮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远程监管、预警防控;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进行有关数据的同步传送与动态更新。
孙映雪表示,《条例》的出台,顺应“十四五”时期的大趋势,聚焦“数字储粮”建设,进一步加快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储备粮管理深度融合,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为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是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的重要支撑。
突出行政监管力度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主体。严格把控承储企业入口和出口关,是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确保地方储备粮安全,优选承储企业,把好承储企业入口关,《条例》在现有管理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相关机制,首次将资格审定和企业选定责任主体分开,权力下放,有利于发挥运营管理企业的能动性,更切合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
《条例》规定,承储企业资格由粮食管理部门确定。运营管理企业从具备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没有运营管理企业的市、县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选定。
为形成“能进能出”“能者上,不胜任者让”的正确导向,严格退出监管,《条例》明确了取消承储企业资格的具体情形: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承储企业,规定取消其承储资格,具体行为包括:“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未定期对地方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等14种违法情形。《条例》旗帜鲜明地建立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出入机制,在首尾两端严格把控,是从源头提高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质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条例》还规定了承储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如:“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等,并对各类行为设定了罚则。
辽宁省粮食和储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以四分之一的篇幅具体描述了相关管理部门失信、违法、管理不当等行为将受到的惩处,体现了辽宁省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危害储备粮安全不当行为的打击力度,作出了打造“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粮食队伍的政治承诺,彰显了捍卫粮食安全的坚定决心。
本文来源:河北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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