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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让逝有所安故有所尊

2024-07-02 18:26:03 来源:法律行者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殡葬是民生大事,事关百姓切身利益。近年来,江苏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明低碳祭扫等举措得到广泛推广,全省殡葬服务不断优化,殡葬管理水平逐年提升。随着人民群众对丧葬需求不断提升,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仍有较大的需求。

如何不让殡葬成为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维护逝者尊严、保障基本权益,突出公益属性、推进设施建设,优化管理服务、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切实保障百姓“身后事”,为群众减轻治丧负担,让逝有所安、故有所尊。

明确责任聚焦重点

殡葬活动是历代社会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重要载体,但也容易滋长传统陋俗和不良风气。

“逝有所安”与“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同样是群众基本需求。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有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责任,要求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突出体现了殡葬需求的公益属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对殡仪馆、公墓、骨灰堂、节地生态安葬地、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进行规划安排。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

《条例》还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明确规定政府应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临时寄存以及节地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逐步将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去世后骨灰免费存放骨灰堂纳入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

目前,公益性殡葬设施短缺,城市“一墓难求”问题在部分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成为群众关切的痛点问题。《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针对群众的守灵治丧需求,《条例》也提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组织可以利用空闲场地设立丧事活动场所,免费提供给村民、居民举办丧事活动。

响应民需倡导绿色

殡葬与每个人息息相关,要以广大群众的需求为中心。为维护逝者尊严,《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和要求。

《条例》指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约定的时间接运遗体。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殡仪馆应当建立健全遗体处理工作制度,实现遗体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为倡导绿色殡葬,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近年来,江苏一直积极引导群众接受绿色文明葬式葬法。《条例》也充分体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向和精神,对绿色殡葬活动全链条,作出了一系列鼓励性的规定。

《条例》要求,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可以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同时,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和不保留骨灰,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在祭扫方面,《条例》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推广集体共祭、敬献鲜花、网上祭扫等祭扫方式,鼓励公墓、骨灰堂等安葬地为居民提供代为祭扫服务。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条例》要求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民政部门还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殡、葬、祭相关礼仪规范指引,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尚。

《条例》还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同时,还规定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凭病危通知书,提供墓(格)位,可以向健在的无子女的老人提供墓(格)位,解决群众切身需求,体现人文关怀。

针对部分殡葬服务中存在的乱收费、价格高等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加强价格监管、治理乱收费和价格违法行为,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基本殡仪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公墓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同时,省民政部门还要制定并公布安葬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规定了维护基金的提取额度,实行专账管理,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专门用于墓(格)位的维护和管理。

体现人文强化管理

在满足群众合理需求的同时,《条例》还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明确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健在的无子女的老年人提供墓(格)位;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可以向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以满足夫妻合葬和叶落归根的合理需求。

对于捐献的遗体,《条例》明确,捐献人的遗体利用完毕,由遗体接受单位整仪后送殡仪馆火化。对于节地生态安葬、不保留骨灰的逝者,《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条例》还提出,殡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调解、处理本行业发生的服务纠纷。殡葬行业协会可以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殡葬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协会可以根据章程建立会员单位殡葬服务诚信档案,对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可以向社会公示。

同时,地方政府应该将殡葬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殡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殡葬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条例》还对考核提出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管理和建设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的履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将革除丧葬陋俗、培育现代殡葬理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殡葬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与殡葬服务单位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非现场监管,为公众提供殡葬服务信息。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殡葬服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条例》明确,这些单位应当每年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殡葬服务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受处罚情况等内容。

本文来源:法律行者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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