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召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
7月24日,最高检召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
7月24日,最高检召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通报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
从4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对《若干意见》主要情况进行说明。史卫忠介绍,《若干意见》的修订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部署,主要目的是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贯彻立法精神、做到全面落实、力求准确落实、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
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
史卫忠介绍,《若干意见》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
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
史卫忠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4个方面保障检察人员公正行使职权
史卫忠介绍,《条例》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四是进一步健全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
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史卫忠表示,《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将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
优化为3个主要环节
史卫忠介绍,《条例》对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为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司法责任调查认定、作出追责处理决定三个主要环节,即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先从线索所涉案件入手,经分析研判检察环节确有过错、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
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是
《若干意见》制定的重点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检察长的监督方面,《若干意见》明确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在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方面,规定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或者报请检察长决定,以及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核。此外,对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重新定位,将监督管理责任单列出来与司法责任并列。
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
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的《若干意见》规定,“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检察官已经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加强评查结果运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依据,纳入检察官考核管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即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做到
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确保追责惩戒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一是在“及时常态”方面,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分析研判,认为当事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要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二是在“严格规范”方面,明确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还规定应当制作调查决定书;三是在“精准到位”方面,对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
检察官可以履行哪些办案职权?
高景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了规范检察长授权检察官决定案件的范围,新的《若干意见》列举了比较有代表性的检察官办案职权,比如,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等等。
明确检察人员
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王炳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只要调查认定当事检察人员确有责任的,无论职务高低、无论在职还是退休、无论是否调离检察机关,都要被依纪依法追究司法责任。检察机关决不把“终身负责”当作口号,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动真碰硬开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推动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地落实,倒逼检察办案人员更加担当尽责、公正规范行使手中权力。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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