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化解中外当事人心头上的愁事难事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综述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2024年1月,一条象征着天空、智慧和友谊的蓝色哈达和一封来自蒙古国某公司的感谢信被同时送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信中表达了外国当事人对中国司法、中国法院的认可和信任。
这家公司是蒙古国专门从事铁精粉出口的企业,与国内某贸易公司发生纠纷,案涉金额超过1亿元,其向哈密中院申请诉前保全。
哈密中院迅速受理并依法审查,其后在保全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双方企业沟通交流,短短两周时间即促使双方成功和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国法院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用心用情办好关系中外当事人的“大案”“小案”,久久为功解决好中外当事人关心的“愁事”“难事”,助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2013年至2024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9.22万件,海事案件17.01万件。
庞大数字的背后,是越开越大的国门带来越来越多的司法需求,是平等保护原则得到中外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是涉外商事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优势深入人心,是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有力印证。
平等保护提升外商投资信心
2016年3月,苏州某公司为了开拓非洲钢贸市场,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设立了某钢铁公司。为方便管理人员王某办理出入境手续,苏州某公司与王某约定:“埃塞俄比亚某钢铁公司股权归属于苏州某公司,但将王某登记为名义股东”。
然而三年后,当苏州某公司要求王某将代持的股权变更至苏州某公司名下时,王某却予以拒绝。苏州某公司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具体由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理。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识别认定针对股权代持和变更登记这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适用中国法和埃塞俄比亚法,并委托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埃塞俄比亚法律进行查询和出具咨询意见,最终圆满解决了股权转让约定的效力和变更公司登记的可行性问题。最终判令王某返还所持有的埃塞俄比亚某钢铁公司的股权。
2021年8月,苏州某国际贸易公司将民事判决书提交给埃塞俄比亚国家投资局,该局在判决生效后仅仅两个月就办理完成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感谢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公正、高效的审理本案,有力的保障了我们‘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权益。本案判决能够获得外国行政机关的直接认可,彰显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苏州某国际贸易公司事后表示。
荷兰的S公司也曾遇到一件“麻烦”事。其在中国投资了一家外商独资公司锐某公司,叶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后S公司书面决议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叶某拒绝交还锐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导致锐某公司无法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锐某公司无奈起诉要求叶某返还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公司文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参加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行为都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由于叶某掌控着锐某公司的公章,锐某公司一度无所适从。
人民法院针对锐某公司控制权存在争议的现况,没有机械办案,在起诉阶段先根据锐某公司唯一股东S公司任命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让锐某公司进入诉讼,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进一步说理认为,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具有外部公示效力,但在企业内部发生纠纷时,认定法定代表人应当以公司章程以及有权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外方股东的股东会决议为准。
荷兰S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走出僵局,再度焕发生机活力。
着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某朝鲜籍船舶与韩国籍货船相撞,虽然案涉纠纷的当事人住所、事故发生地、船舶国籍等等均与中国没有任何联系,但是朝韩两国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到上海海事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案件结论经过二审判决得到维持,双方均认可上海海事审判两级法院的程序公正与裁判结果。
案例背后,是中国国际司法公信力的厚积薄发、日益提升。
2023年9月5日,《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在京签署。这是海事领域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联合国公约,中国海事法官全程参与公约草案的起草论证,为世界海洋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法院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国际法规则制定,促进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协调统一,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法治秩序。
最高法选派多名涉外法官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多项议题及国际公约的谈判,通过与新加坡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最高法院签署司法合作备忘录、发表共同声明等方式,有效推进民商事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域外法查明、法官培训、诉中调解等方面的务实合作。
中国法院正在以高质量司法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未来,中国法院必将砥砺深耕、笃行不怠,在护航服务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征途上描绘新画卷,书写新华章。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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