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代购火车票获刑二审法院有效引导促舆情消退
□ 法制网王淳
【舆情综述】
1月9日,据《新京报》报道,江西男子刘金福因帮人实名抢火车票牟利案二审宣判,南昌铁路运输中院以倒卖车票罪从轻判处刘金福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过去不到一年时间里,刘金福在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利用抢票软件帮人抢票收取佣金,倒卖票面数额120多万元,获利34万余元。2019年9月,刘金福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获刑后刘金福上诉,中国之声、澎湃新闻网、红星新闻等媒体均跟踪报道过此案,表达对法院二审工作的关注。
舆情曝光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刘金福行为究竟是倒卖还是代购、是否构成犯罪”同样引发舆论激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知名律师邓学平等人认为,刘金福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购行为,与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持相反意见,认为法院量刑适当,称“火车票是一种公共福利,刘金福的这种行为会导致他人购票机会被剥夺”。然而引发更多争论的,是个人代抢火车票与第三方平台代抢火车票有何性质不同的问题。有法学专家认为,如果第三方平台采用了刘金福的这种行为,也是涉嫌犯罪的。刘金福称其曾实名举报携程网、飞猪网等抢票软件,但公安机关回复是“查无实据”。对此,不少网民追问“为何个人常遭司法对待,平台却几乎没被当作犯罪处理?”《法制日报》等媒体表示,司法的实务操作应出台一个明确统一的、各方都能接受的、关于倒票行为的认定标准。
【舆情点评】
该案二审宣判次日,2020年春运大幕正式开启,“买票难”催生关注热度,因此判决结果曝光后,很快引发舆论聚焦。面对舆论场的不解之声,审理法院的释疑引导工作可圈可点。宣判当日,法院借助《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对案件判决的各项法律依据全面公开,使公众先了解到案件全貌。随后,审理法官在宣判后次日通过央视发布关键引导信息,及时化解网民疑虑。在舆情热度持续期间,又通过《法制日报》等权威政法媒体,对定罪量刑依据、罚金数额标准、从轻判决依据等角度作出跟进解释,引导舆论理性看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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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请参见《政法舆情》2020年第2期)
本文来源: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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