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兄妹为分割赔偿金对簿公堂平武法院依法
男子意外身亡,平日和睦相处的六个亲兄妹却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对薄公堂。近日,绵阳市平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依法作出判决,案结事了。
案情回放
2023年7月27日16时,刘某驾驶货车与樊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樊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不幸去世。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樊某甲为次要责任。双方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刘某需支付樊某甲家属赔偿68万元。
案件审理中查明,樊某甲无配偶、子女,父母已逝,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凡某某等兄弟姐妹。樊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垫付1.8万元,刘某、唐某某支付15.39万元。2023年10月20日,刘某、唐某某支付原告凡某某丧葬费4.25万元。樊某甲去世后,其身份证、死亡证明等资料由第三人樊某乙保管。因赔偿费用未达成协议,樊某乙拒绝提供火化材料,原告凡某某在相关部门取得资料后,于2024年3月25日火化并安葬樊某甲遗体。
“血浓于水,情重于金”,本案中的死者樊某甲及其兄弟姐妹均年事已高,六个兄弟姐妹中仅长子、长女、次女成家,其余皆未婚。面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家族内部矛盾凸显。承办法官多次深入走访,耐心释法说理,虽努力调解却未能促使其达成结果。其间,樊某丙之子提出增加诉求参与分割,经审查,该诉求需另案处理,经沟通释明后,案件得以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68万元保险理赔金的分配。各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向唐某某支付80673.48元(含医院欠费),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599326.52元。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非遗产,而是对近亲属的经济补偿与精神抚慰,其分配应考虑与死者的共同生活状态、关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
考虑到樊某甲遗体存放期间的冷藏费用、安葬费用、交通与误工成本,以及各第三人在樊某甲住院期间的照料与贡献情况,在依法扣减相应费用后,法院确定可分配赔偿款总额为566457.19元。鉴于樊某甲生前与原告凡某某共同生活,关系紧密且经济依赖度高,凡某某主张24%的分配比例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第三人樊某丙身患残疾,劳动能力受限,法院酌定其分配比例为22%;剩余部分由其余第三人平均分配。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中,原告凡某某分得164299.06元,第三人樊某乙、樊某香、樊某戊各分得101962.29元,樊某丙分得126020.58元。
(王斯瑶 余朝舞 赵银熙 文/图)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dfdt/20240820/2902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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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江西政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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