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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惠州博罗法院以司法

2024-08-17 00:00:00 来源:四川长安网

  

  博罗生态禀赋优良、环境优越。图为罗浮山。

  近年来,位于惠州市博罗县的广东象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珍稀野生动物频繁“出圈”——有“林中行者”豹猫、“林中仙子”白鹇,也有斑林狸、倭花鼠、鼬獾等,更有“世界上最神秘的鸟”海南鳽首现惠州,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惠州,特别是博罗,是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最具代表性地区之一,这与该县注重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密切相关。近年来,博罗法院加强生态司法保护,严惩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为维护博罗乃至全市生态安全作出司法贡献。

  以司法审判之剑守护生态系统

  今年的8月15日是我国第二个全国生态日。近年来,博罗法院以司法审判之剑守护绿水青山,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护航。

  “我们不该为一己私利而大规模超量开采矿石破坏生态。”在博罗法院的审判庭上,被告人悔恨不已。

  矿石开采等地下资源开采活动通常需要大面积的土地开垦和破坏,包括砍伐森林、挖掘土壤和岩石。因此,大规模超量开采矿石将导致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2008年,博罗县某石场有限公司获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为30万立方米/年。但在2014年11月30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龙、杨某明为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无视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开采量,共计超采211.155万立方米。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石场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规定的开采范围、规模范围,情节特别严重,其公司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龙、杨某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属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博罗法院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320万元;刘某龙、杨某明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刑罚。

  “法院将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矿犯罪的打击力度,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联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升打击力度和精准性,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起到震慑作用。”博罗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同时,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罪,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等,汇聚全民守护生态环境的共识和合力。

  延伸司法职能

  促进完成生态修复

  宝塔洲岛周边海域上漂浮的星星点点是生蚝养殖遗留下的浮球,这里曾是大亚湾区新某村和霞某村开展传统生蚝养殖业的所在地,但养殖项目停止后,设施设备却没有及时撤走,破坏了海岛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当地检察院以当地街道办为被告,向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博罗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博罗法院行政庭庭长廖秉廉梳理案情后发现,在相关职能部门巡查发现情况后,曾要求当地街道办迅速开展清理工作。而当地街道办则要求上述村自行开展垃圾规范化清理处置。但由于海上清运及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较高,村集体经济较薄弱、无力承担,因此申请由街道办清理垃圾。

  “被告为推进清理工作,已开展了宝塔洲岛周边情况的调查工作,完成了清理施工方案及初步预算编制等,说明被告已有履行监管职责的意识和行动。”廖秉廉认为,环境修复是最终目的,被告积极主动履职到位是本案关键,因此就案判决不是化解争议的最好方式。

  廖秉廉通过司法赋能检察监督入手,多次联系检察院,要求检察院督促被告尽快完成对宝塔洲岛的环境修复。“检察院这边继续监督被告履职尽责,同时法院的诉讼文书也将尽快送达至被告,以诉促调,让被告更为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廖秉廉说。

  最终,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地街道办已经依法履行保护宝塔洲岛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宝塔洲岛上的垃圾清理完毕,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今年4月19日上午,博罗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这也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博罗法院发出的首份终结诉讼行政裁定书。

  作为惠州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博罗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以审判实践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更大范围内“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为惠州保持较高的物种多样性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教育警示社会公众

  树立法律意识

  近年来,宠物爱好者中兴起了一股“异宠”风潮,一些珍贵甚至濒危的野生动物更是受到热捧。

  去年,在博罗县某地,就有群众发现有疑似珍贵的鸟类被用于观赏及斗鸟。同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画眉鸟56只。经鉴定,这56只画眉鸟为鸟纲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高达28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博罗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些珍贵的画眉鸟中,有40只系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5月至11月期间,先后两次向钟某(另案处理)购买,还有16只是陈某的鸟友赠送给其饲养的。所幸的是,56只画眉鸟均未死亡,已全部移交广东省野生动物监测救护中心救护。

  博罗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达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未造成画眉鸟死亡,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最终,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人员依法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博罗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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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四川长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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