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偿起纠纷温情调解促和谐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调解了一起行政协议案件,原告与第三人系堂兄妹关系,因棚户区改造补偿发生纠纷,原告将其所在村委、街道办事处及其堂妹告上法庭。
原告张某甲所在村居正在进行棚户区改造,涉及其建设的房屋,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却系第三人张某乙。被告街道办事处依据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存档的1992年的地籍档案中所载明的使用权人为第三人张某乙的父亲(已故),且第三人符合该村棚户区改造产权认定指导意见中的“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故与原告所在村委及第三人签订了案涉《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对该协议书不服,诉来该院要求撤销该份协议书。
承办法官通过庭前阅卷及网上查阅相关电子档案得知,原告与第三人因涉案房屋还有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的民事案件,正在沂南法院审理当中。开庭审理前,审判长与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得知,沂南法院对其受理的这起民事案件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矛盾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且原告与第三人又系堂兄妹关系,如果直接按照庭审程序开庭审理、合议、判决,该案及之前沂南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不仅时间跨度较长,且原告与第三人会因一次又一次的庭审对立,亲情难以修复。
审判长及时转变审理思路,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单独与原告及第三人沟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争议焦点。在沟通中发现原告也有与第三人调解的意向,而第三人年幼丧父,之后一直与母亲在外村生活,身边没有亲人,与原告这位堂哥联系也较少,但又比较渴望亲情,也同意与原告调解。
但几番沟通下来,双方之间的调解意见差距较大,承办法官本着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态度,将亲情融入到案件调解过程中,向原告及第三人释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细致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起行政案件圆满解决。第三人当庭对另案起诉的民事案件提出撤诉。
该案的调解不仅解决了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争议问题,更促进了原告村委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修复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兄妹感情。
调解结束后,原告与第三人兄妹二人握手言和,街道办事处出庭负责人、村委负责人及律师,对莒南法院行政庭法官给予了高度赞扬,纷纷表示,该起案件的调解,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当事人也不必再一次次的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审判台上不只有冰冷的法槌,还有温情的法官。莒南法院行政庭一直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积极助推行政争议实质化化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解决社会矛盾,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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