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注销行政处罚可不能一笔勾销
因存在污染环境行为,某建材公司被行政处罚,在尚未缴纳行政罚款的情况下,企业竟偷偷注销,以逃避处罚。但是原公司注销后,相关法律责任是否就因此灭失了,原有的处罚也会“一笔勾销”了呢?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就执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8月,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其辖区内某建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建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4月,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德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该建材公司于2022年2月注销,已不具备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后广德市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变更该建材公司的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建材公司虽已注销,但其未实际清算,其存续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仍应执行,广德法院遂裁定该建材公司的两名股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承担相应的金钱给付责任。
近日,广德法院已将上述7000元罚款执行到位。
法官提醒,公司注销不等于行政处罚“一笔勾销”,身为股东亦不可逃避法律责任,经商必须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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