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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

2021-08-16 0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讯(黄礼)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行政处罚案件,并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3月,因接到某某公司投诉举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双云公司生产销售的电池密封胶进行了调查抽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该样品的相关质量指标进行鉴定,后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0年1月15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生产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销售存在未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为由,对双云公司作出罚没款148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双云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该局对双云公司的两项违法行为均处以顶格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罚没款变更为106900元。双云公司仍不服遂提起上诉。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样时明知所抽样品不具有检测条件(样品已过质保期)的情况下,仍然将该样品送检,且被委托的鉴定机构并不具有耐介质性能强度变化率的CMA检测资质,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仍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主要事实依据认定双云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胶水,属主要证据不足。另外,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仅凭存在前后矛盾的询问笔录来认定双云公司生产销售了5吨未标识生产日期的产品,并对其进行处罚,显然证据不充分。故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同时撤销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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