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法院判决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刘薇)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协议案件,判决被告某区管理委员会向原告某置业公司返还费用、支付工程款3985160.55元。
2003年6月6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该公司在该区开发住宅小区项目,某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项目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工程、减免开发建设费用等。后因某区管理委员会未及时进行三通一平,影响工程进度,该公司自行完成三通一平工程。工程竣工后,某区管理委员会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开发建设费用,该公司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依某区管理委员会通知缴交了全部费用。后该公司以被告违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某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各项损失8387207.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系某区管理委员会为保证某置业公司小区建设顺利进行,承诺给该公司的优惠政策和积极措施,其应践信守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某区管理委员会主张协议约定减免开发建设费用违法,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涉案收费项目不属于其可以减、免、缓的范围,但某区管理委员会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某区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变更涉案行政协议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不能认定某区管理委员会变更约定属于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某置业公司自行完成三通一平工程,产生的费用应由某区管理委员会负担。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置业公司各项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某置业公司与某区管理委员会均未上诉。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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