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恢复耕作非土地复垦活动请求验收补偿缺乏依据被法院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卢佳妮)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审查,当事人自行恢复耕作并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土地复垦活动,其请求政府履行验收补偿职责,于法无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高速公路建设,王某承包的果园部分被征收,其已获得相应补偿。王某以其在承包果园内自行恢复耕作并种植经济林,复垦了因高速公路建设损毁的土地为由,请求镇政府对其复垦新的耕地进行验收确认,并报请上级政府发放复垦新耕地的补偿。
因镇政府未向王某履行土地复垦验收、补偿职责,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提出申请验收补偿的事实依据,是其复垦了因高速公路建设损毁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上述规定明确了土地复垦义务主体。
根据本案事实,即使高速公路建设损毁了土地,也应由《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进行复垦,王某显然并非土地复垦义务人。王某在承包果园内种植林木的事实行为,也不属于《土地复垦条例》规范的土地复垦活动,其请求验收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王某向镇政府提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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