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放弃索赔保险公司需担责吗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在被保险人单方面放弃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6月9日,候某驾驶无牌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行人王某发生擦挂,造成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候某驾车逃逸,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鉴定,王某多发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伤后需护理期约为60日。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候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案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候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费用134251.9元。
候某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现保险公司辩称,候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并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
铜梁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000元。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投保时未将该约定向被保险人提示说明。
2023年6月14日,候某本人签署非机动车辆保险(放弃)索赔申请书,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向贵公司索赔。”
针对保险公司辩称候某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候某针对逃逸免赔进行提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已经产生且损失未获得清偿的情形下,候某签署放弃索赔申请书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该放弃索赔申请书的效力不及于王某,王某仍然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4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损失40000元;二、候某赔偿王某损失89431.9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示:
责任保险并非纯粹为被保险人利益而存在,其在为被保险人分散、转移赔偿责任的同时,客观上也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故责任保险具有被保险人赔偿责任替代和第三者保障功能。在第三者未获得赔偿之前,未经第三者同意,被保险人单方面向保险公司放弃索赔,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普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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