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西湖区法院依据新公司法认定股东知情权范围
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实业公司与某工程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基于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规则,依法认定了某实业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
2020年,某实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登记为某工程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某科技公司为某工程公司的大股东。2023年7月19日,某实业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寄出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决议、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某工程公司对此未作任何回应。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查阅某工程公司的会计凭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案涉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原公司法未作规定。而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基于空白溯及的原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某实业公司要求查阅某工程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原公司法关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未作规定,而新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东西湖区法院根据新公司法审理相关案件,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特别是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力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文来源:普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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