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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购房者同时找两家中介购买同一房子被诉跳单

2024-07-18 00:00:00 来源:普法网

 

  业主同时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购房者通过甲中介公司安排看房,又通过乙中介公司达成交易,购房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判决购房者向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元。

  2022年12月,鸣鸣找到甲中介公司,让其帮忙寻找合适的房源。甲中介公司根据鸣鸣的需求推荐房源信息,并带鸣鸣实地看房。多番看房过后,鸣鸣对案涉房屋较为满意。在沟通价格时,甲中介公司称业主给出最低价150万元,但鸣鸣认为该价格超出预算范围,未同意购买。

  在这期间,鸣鸣同时与案外人乙中介公司就案涉房屋的价格、税费等事项进行沟通。最终,鸣鸣通过乙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房屋价格148万元、税费各自承担的条件达成交易。鸣鸣向乙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万元。甲中介公司认为鸣鸣违背诚信原则,“跳过”己方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合同是一种诺成、有偿、不要式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中介人收取报酬应当以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甲中介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鸣鸣提供房源信息和带看房服务,鸣鸣出于自身购房需求,通过中介公司获取房源信息和接受带看房等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口头协商约定中介费按照房屋成交价的3%支付,意思表示一致,存在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

  中介人按合同约定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是否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与业主订立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的关键。业主同时将案涉房屋委托给多家中介公司对外出售,房源信息并非甲中介公司独有。鸣鸣购房时并未利用甲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机会和服务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经权衡比较,最终选择通过报价低、服务好的乙中介公司与其达成交易,亦支付中介费1万元,其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甲中介公司在为鸣鸣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等中介活动中付出了必要的劳务,鸣鸣亦表示同意支付相应中介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鸣鸣向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款旨在维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重信践诺的契约精神,但并不限制买卖双方合理的消费选择。

  实践中,售房者为增加交易机会,往往委托多个中介公司代理,同一房源信息被多家中介公司掌握。购房者通过正当途径从不同中介公司获取到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不能简单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为标准,需综合判断中介人是否属于独家委托、买卖双方达成合意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等条件。任何人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应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来源:普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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